|
驾驶证在1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应提交哪些手续进行学习、考试
龙泉驾校:(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处罚与记分同时执行。机动车驾驶人一次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记分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到车辆管理所接受为期七个工作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车辆管理所对已接受教育的机动车驾驶人,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一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考试。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两次以上达到12分的,除按照规定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参加学习、接受考试外,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三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接受科目三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三)机动车驾驶人在接受车辆管理所进行教育和考试时提交以下资料: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县级或部队团体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医疗证明原件;
(4)机动车驾驶证原件;
(5)申请人一寸白底彩色标准照片5张。
(四)其他规定
(1)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超过3个月不缴纳罚款或者连续两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一次记12分。
(2)机动车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3)机动车驾驶人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依法裁决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罚决定的,相应记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