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不教父之过”这句俗语在合川市法院演绎出一个现代版本:驾校教练随同学员出车,结果学员撞死了人。教练被认定负事故主要责任,并因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判拘役6个月,缓刑一年。
何昌贵系合川市新马达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机动车教练员。今年4月,张某到该公司学习驾驶,公司安排何担任张的教练。当月28日下午2时许,何昌贵随车指导张某驾驶中型货车上路训练。当张某驾车由公司驾训基地右转弯驶入合(川)武(胜)公路3公里路段时,意外发生:一两轮摩托车从后冲上,与张某所驾货车相撞,摩托车驾驶员李治国当场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勘察现场后认定:由于教练车违反规定上路学习,教练何昌贵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死者李治国负次要责任。
案发后,何昌贵全额赔偿了死者亲属的经济损失。明明学员出的车祸,为何教练被“冤枉”判刑?法官解释说,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