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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2009.04.14 来源:北京驾校 浏览量:26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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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义驾校 申请办理抵押/解除抵押登记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办结注册登记即申请办理抵押登记的,在车管分所办理。机动车档案已转回车管所的,需到车管所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人(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和程序到车管所办理抵押登记: (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或者其代理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交资料并交验车辆: 1、填写《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 2、抵押人、抵押权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机动车行驶证》。 5、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发动机号拓印模。 6、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抵押登记: 1、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无效的。 2、机动车与该车的档案不一致的。 3、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未解除监管的。 4、机动车或者机动车档案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三)抵押人、抵押权人或者其代理人解除抵押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持下列资料,共同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解除抵押: 1、填写《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 2、抵押人、抵押权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机动车行驶证》。 (四)车管所对符合规定的,当日内办理完毕。 办理补(换)领《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 《机动车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辨认不清的,按以下规定和程序办理: (一)机动车所有人按下列规定地点办理补(换)领《机动车行驶证》手续: 1、使馆、外籍机动车到车管所办理。 2、远郊区县摩托车、农用运输车和专用机械补、换领《机动车行驶证》到本区县的车管站办理。 3、其他车辆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址所属车管分所办理; 4、更正《机动车行驶证》,在原核发证件的车管分所或车管站办理;需要查询机动车档案的,到车管所办理。 (二)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交资料: 1、填写《补领、换领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车辆标准照片。 5、《机动车行驶证》辨认不清的应将辨认不清的《机动车行驶证》交回。 (三)车管所对符合规定的,当日内核发《机动车行驶证》。 北京市申请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 《机动车登记证书》灭失、丢失、辨认不清和签注已满的,机动车所有人按以下规定和程序到车管所办理,对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初次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的,由机动车所有人到车管所、各车管分所或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办公窗口办理,提交下列资料并交验车辆: 1、填写《补领、换领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3、《机动车行驶证》。 4、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发动机号拓印膜。 5、《机动车登记证书》辨认不清或签注已满的,应将《机动车登记证书》交回。 6、因被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的机动车,现机动车所有人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持行政执法部门、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7、对机动车所有人因死亡、出境、重病残和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到场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应当出具有关证明。 车管所对属《机动车登记证书》灭失、丢失的,自受理之日起满30日后重新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属《机动车登记证书》辨认不清的,于当日核发;对在用车初次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但属车管分所受理的,8个工作日内办结(进口机动车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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